如何解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維護維修問題?
希望健身器材管理使用單位以及體育部門切實按照《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的分工和維修管理路徑理順對室外健身器材的維修管理關系和責任,健全維修管理機制,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巡檢室外健身器材,收集問題線索,發(fā)現(xiàn)損壞問題及時報告地方體育部門,由體育部門聯(lián)系供應商維修。同時,體育部門建立本轄區(qū)室外健身器材維修管理臺賬,準確記錄各處各類器材的安裝日期和超齡日期,對超齡器材統(tǒng)一拆除、更換。當然,體育部門或相關使用單位也可委托專門機構對器材進行維護。這樣,就給室外健身器材擰緊了
如何解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維護維修問題?
希望健身器材管理使用單位以及體育部門切實按照《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的分工和維修管理路徑理順對室外健身器材的維修管理關系和責任,健全維修管理機制,由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巡檢室外健身器材,收集問題線索,發(fā)現(xiàn)損壞問題及時報告地方體育部門,由體育部門聯(lián)系供應商維修。同時,體育部門建立本轄區(qū)室外健身器材維修管理臺賬,準確記錄各處各類器材的安裝日期和超齡日期,對超齡器材統(tǒng)一拆除、更換。當然,體育部門或相關使用單位也可委托專門機構對器材進行維護。這樣,就給室外健身器材擰緊了“維管責任發(fā)條”,就能將器材維管推入健康軌道。
就像其他商品有保質期或安全使用期限一樣,
室外健身器材也有安全使用壽命。根據國家標準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年限為8年。(1月15日《大河報》)然而,各地普遍存在室外健身器材“超齡”問題,對此,媒體多有報道。健身器材“老齡化”,在安全性能方面的不穩(wěn)定性就會增加。還有一些符合舊標準的室外健身器材已經不能達到安全系數更高的新標準的要求,存在較多安全隱患。至于已經損壞的健身器材,更是頻頻發(fā)生傷人事件。
揆諸現(xiàn)實,對于室外健身器材的維護管理,常常發(fā)生相關地方或單位推諉、拖延等現(xiàn)象,似乎沒有民眾的反應,沒有媒體的報道,沒有事故的倒逼,有關地方或單位就不重視。這種現(xiàn)象是不正常的,不僅摻雜了作風問題,也違背了規(guī)則要求。其實,室外健身器材的維護管理并非處于法律規(guī)范的真空地帶,并非責任不明,國家體育總局2017年制定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已經專門在第五章明確了各方的“維修與拆除”責任——第二十一條: 處于保修期內的器材因其自身質量問題而損壞的,器材接收方應及時聯(lián)系供應商,由供應商免費維修或更換;第二十二條: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應商負責維修,維修產生的費用問題應通過三方協(xié)議明確;第二十三條:超過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的器材應予報廢,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對安全使用壽命期內的器材進行拆除,應在原址或擇址配建同等數量的器材。你看,對保修期內外的維修責任主體、費用以及超期器材拆除、配建等事項,上述辦法規(guī)定的多么詳細。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地出現(xiàn)的室外健身器材維管、更換滯后、不到位等問題,說明相關地方或單位沒有將上述辦法落實到位,沒有盡到維管責任。
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李建明的表態(tài)切中了有關
室外健身器材“安裝容易維修管理難”的普遍問題,回應了公眾關切。近年來,隨著全民健身活動的深入開展,室外健身器材幾乎實現(xiàn)了全覆蓋,在公園、廣場、體育場以及社區(qū)、村莊等場所隨處可見各式健身器材。健身器材的普及給民眾提供了更多健身選擇,豐富了民眾的健身生活,提升了民眾的健身質量。然而,在不少地方,對室外健身器材后續(xù)維修管護不及時、不到位,很多健身器材長期處于超期服役甚至損壞狀態(tài),不僅有礙觀瞻,還影響民眾正常鍛煉健身,埋下了安全隱患。
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李建明10月10日在談及這個問題時表示,接受捐贈器材的單位和地方要履行對于健身器材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同時對一些已經達到了室外健身器材使用壽命需要淘汰的,要督促各地及時進行清理、淘汰。